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马某在被申请人某公司处工作,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马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陈建平律师作为其特别授权代理人。马某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确认双方自2024年某月20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4.4万余元,具体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2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万余元、交通费五百余元、医疗费一千三百余元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6万余元;三、裁决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2万余元。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马某的工伤事实及劳动关系存续情况无异议,但双方对各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及支付时间存在分歧。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申请人与实际用工的合作厂区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如何依法解除;
第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工伤待遇各项明细及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是否合理,支付方式应如何确定;
第三,申请人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的先履行义务与被申请人按期支付款项的后履行义务如何有效衔接,以及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款项,其违约责任应如何界定。
陈建平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上述焦点,结合马某的实际伤情、本人工资标准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与某公司进行了多轮磋商,力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马某争取最快速、最稳妥的赔偿方案。
【裁判结果】
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双方就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立即解除,同时马某和合作厂区一并解除用工关系;
二、某公司于马某办完合作厂区的离职手续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马某因本次受伤所有相关费用(包含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及后续所有费用)共计9.5万元;
三、马某需配合某公司向合作厂区办理离职手续,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需要额外支付五千元违约金。马某自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后,双方再无纠纷,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仲裁委经审查确认,以上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陈建平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技巧。面对工伤待遇与经济补偿金的双重诉求,陈律师精准核算各项法定赔偿标准,为当事人制定了“以调解促执行”的务实策略。在调解过程中,陈律师巧妙平衡了当事人快速获赔的诉求与用人单位的支付顾虑,通过设定明确的离职配合义务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有效化解了双方的信任危机。最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9.5万元的满意赔偿款,更通过严密的协议条款保障了款项的顺利执行,实现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