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楚某于2024年4月7日入职某外包公司,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从事机床冲压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20余元/小时,某外包公司未为楚某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17日,楚某在工作中受伤。2025年1月17日,某人社局认定楚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25年5月16日,某劳鉴委鉴定楚某为拾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因两被申请人未足额缴纳社保且未支付工伤待遇,楚某于2025年6月6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委托陈建平律师等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及经济补偿等共计1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楚某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及工资标准如何认定;二是两被申请人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楚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某外包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仲裁委依法缺席审理。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楚某停工留薪期应自2024年7月17日至2024年10月14日,结合其受伤前平均工资9700余元/月,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6万余元。因停工留薪期满后楚某未再出勤,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10月15日解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相关规定,某外包公司应支付楚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万元及医疗费1700余元。某电子公司作为实际用工单位且未缴社保,应承担连带责任。楚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楚某与某外包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某外包公司支付楚某各项工伤待遇合计10.5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还需支付9.8万余元;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
陈建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精准组织证据,通过提交医事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成功锁定停工留薪期及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其次,制定科学的诉讼策略,准确界定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主体,将实际用工单位某电子公司纳入共同被申请人,最大化保障当事人权益。最后,在对方缺席庭审的不利局面下,从容应对,清晰阐述法律适用,最终促成仲裁委全额支持核心诉求,为客户争取到9.8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