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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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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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合同不能给自己“挖坑”

作者:秦萌萌律师时间:2018年09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9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1511月份,美国本土的一家公司与国内的一家进出口公司通过多次电子邮件交流,达成合作意向。首先是美国公司向国内公司陆续发送了4份采购订单,上面写明了所需的产品数量以及生产要求,然后由国内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制作出销售确认书。销售确认书中有一条比较特殊的约定:美国公司需预先支付50%定金(deposit),待装船文件传真后,再支付50%的尾款。

后在合作过程中,因部分订单发货延期,美国公司提出解除其中一个订单,但要求退还之前支付的定金,但国内公司认为货已经准备完成,不同意解除,后又将货物进行低价转卖。美国公司无奈之下,通过国内合作伙伴的介绍,联系到了我,要求通过诉讼将已支付的定金要回。

后经过近三个月的沟通,美国公司终于准备好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收到材料后,我立即将案件交至法院立案。在开庭前,国内公司又提出了反诉,要求美国公司赔偿因低价转卖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

本案历经四次开庭,从立案到结案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翻看英文资料真的是劳心劳力。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一是付款方式如何认定;二是哪方存在违约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三、deposit 的含义认定。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后法院认定了我方并未构成违约,判决对方应返还我方义支付的定金,并且不用赔偿对方反诉中所提到的损失。

三、本案对国内进出口业务签订合同的启示。

如果站在我们国内公司的角度,有以下几点建议可以提出:

1、约定付款条件用词要谨慎。

在和外国客户做生意时,因为涉及诉讼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国内公司在草拟合同或审核合同时,一般会比较大意,加上对专业英语法律用语的不熟悉,有可能就会给自己带来比较大的损失。

以本案为例,销售确认书是由国内公司发给美国公司的,而国内公司却在付款条件上用了“deposit”这个词,这个词在英美法词典中是很明确的“定金”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国内公司如果涉及到违约问题,那么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损失较大。

所以涉外合同的用词一定要准确,特别是涉及到付款条款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审核。

2、合同里约定的交货时间尽量宽裕。

国内很多进出口公司都没有自己的工厂,接到订单后,再下发到别人的工厂去加工,那么在时间和质量上就很难把控。工厂所答应的时间往往都是一推再推,加上国庆节、春节这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交货期推迟几个月都是常有的事情。这就要求进出口公司与外国客户在书面合同上约定的交货时间尽量宽松,否则一旦国外客户较真,那么我们必然构成违约,需要赔偿损失或双倍返还定金。

3、后续增加的约定需经对方确认。

本案中国内公司提到的付款条件的补充约定:“装运下一次货柜之前,买方须付清上一个货柜的尾款“,一直是国内公司在邮件中不断的提到,而美国公司从未在邮件中针对此条件有过回复或说明。如果国内公司能将这个条款加进到销售确认书中,发给美国公司重新确认,或者在邮件中明确要求对方针对此付款条件进行确认,那么也就不会有现在的被动。如果没有确认过,这个补充条件将形同虚设。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