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萌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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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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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未领取 彩礼到底应该返还多少

作者:秦萌萌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1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甲某,男,2017年5月与乙某相识,四个月后二人订婚,订婚当天甲某交付了彩礼现金108866元,后又增加30000元,转账支付。二人相识期间,甲某母亲给乙某见面礼计9000元,甲某为乙某购买一部价值3698元的手机。2017年12月二人开始同居,因为领证和生小孩问题两人矛盾爆发,5月乙某回娘家居住。后因乙某不返还彩礼,甲某找到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自己的彩礼。

        二、调查处理。

       接受本案后代理人首先针对交付的彩礼数额的证据进行证据搜集,虽无大部分金额无直接转账证据,但通过取款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可以被法院采信。其次是彩礼能返还多少,虽然本案的情形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一般很全额返还,毕竟有一部分金额已经转化为家具等。

       三、开庭审理。

       庭审中,如我们所料,乙某提出其收到的彩礼是58000,并且已经用于置换嫁妆及酒席开销,其中乙某置换嫁妆及酒席已有十几万,远远超出彩礼的金额,而且彩礼所购买的家具家电(价值7万余元)也已经送至甲某处,所以彩礼无需返还。

      我方提出,首先是同居时间非常短,表面上乙某在甲某家里居住近半年,但二人实际同居不到一个月,之后便开始分房;其次,乙某所购买的物品的发票不全,只有乙某自己手列的清单,并且乙某所购买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乙某自行取回即可,不应于彩礼中予以抵扣;再者,我们所提供的证据以及双方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我方所交付的彩礼的金额。

       最终法院认可甲某所提出的彩礼金额,并认为双方至今没有办理正式结婚手续,甲某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乙某购买并已由甲某收取的嫁妆按照其价值在彩礼金额中扣除。参照本地习俗,结合本案订婚时间、同居时间、嫁妆价值、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主观原因,法院酌情确定乙某应返还彩礼45000元。至于双方之前互相收取的家长红包及手机等款物,属于赠与性质,依法不予返还。

       四、法条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未前提。


专业办理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案件。  秦萌萌律师,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英语六级,法学学士。...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