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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周结平|时间:2020年02月20日|10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结平,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律师。

  被告:聂某某,男。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

  负责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律师。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聂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保险奉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结平,被告聂某某,被告某某保险奉新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新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何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3216.5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何某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赔偿义务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本起事故聂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何某某的损失应由聂某某根据其过错以及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聂某某是驾驶赣G×××××牌号小型轿车在某某保险奉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聂某某承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原告何某某的损失7424.57元由某某保险奉新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替代聂某某赔付。原告超出本院认定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赔偿何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7144.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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