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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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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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2

发布者:张雪冬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162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泽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泽某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现就被告人泽某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的被告人泽某虽然未与本案的证人仁某领取结婚证,但是,按照藏族的风俗习惯,被告人泽某一直将仁某当做自己的妻子一样对待,且二人已共育一个孩子。也就是说,仁某在泽某心里的地位非常重要,不容取代。

  那么在泽某听到自己的好朋友尕某告知自己,仁某与本案被害人扎某在西宁市城东区盛世桃源洗浴中心同居的事实的时候,在自己的孩子出生只有13天的时候,且被害人已经在电话里向其保证不再纠缠仁某的情况下,可以想见被告人泽某的痛苦甚至无奈。

  因此,其到盛世桃源洗浴中心蹲守一晚上后,在第二天看到扎某挽着仁某从洗浴中心出来,受痛苦的心情支配,而对扎某进行追赶和殴打,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于情于理不可苛责太多。至于后来泽某在塔尔寺附近对扎某进行殴打,也是扎某主观上想教训一下扎某的具体体现。

  另外,根据被告人供述及现场证人仁某的证人证言(补侦卷P14-P20、证据卷P68-P70),并不能证明泽某使用刀具将扎某砍伤的事实,且扎某没有做伤情鉴定的情况下,整个事件到此属于治安案件,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和科以刑事处罚的状态。

  其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及仁某的证人证言(补侦卷P19、证据卷P70),是扎某主动提出针对与仁某发生的事宜用金钱予以补偿,自愿将戒指、身份证交予泽某,自愿要求向泽某出具借条,并在其上做出30天把钱交付给泽某的承诺。而泽某一直根本没有想过用钱解决该事宜,更谈不上威胁扎某用钱摆平。

  虽然扎某的妻子陈述,泽某与其通话过程中,要求及时把上述款项落实到位,但是,泽某说在电话里根本没有提到金钱的问题,只是说让其妻子加其微信要发一个关于其丈夫的图片,只是说到扎某与仁某同居或者交往以至于被殴打的事实。那么,在没有通话录音或者记录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泽某曾经向被害人扎某妻子索要金钱的事实。

  且,如果泽某就是要在威胁扎某的情况下,要求其用财物摆平该事宜,那么,30天届满以后,泽某应该是主动索要才对。可是,实际情况却是,泽某通过中间人带话给扎某,要求赔礼道歉、并且届时会将借条废掉,把戒指、身份证给扎某退回。

  另外,扎某跟泽某打电话,说要给泽某钱时,泽某供述了钱是无所谓了的事实。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泽某自始自终没有威胁扎某或者索要财物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实际的索要财物的行为。完全是扎某自愿交付戒指、身份证给泽某,并且主动出具借条给泽某。

  最后、本案中,有拍视频的情况,责任扎西供述是为了让家人看看本次事件是仁某的错还是自己的错,且只是发给了朋友尕玛以向其说明已解决该事宜的情况,并没有通过朋友圈等载体向外发送。且这些事实和情节与本案的定罪问题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因此,不再详细的展开论述。

  综上,虽然泽某有殴打扎某的事实,但是,并没有基于对被害人的威胁或者强迫,索要其财物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张雪冬律师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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