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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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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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3

发布者:张雪冬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1228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通过会见王某、查阅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现就王某的定罪、量刑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王某有无运输毒品的动机、行为问题

  (一)曾某虽然否定了与王某有借贷关系,但是,王某的供述是完整和清晰的,且符合常理。因为跟比较熟悉的人玩儿打牌等游戏,并因此签下赌资,后面进行归还,符合通行做法和人情往来的常识。

  虽然,本案另一嫌疑人贵某的供述说,在湖南省常德市王某曾经向其借2万元以购置毒品,但是,这些内容与王某的供述相矛盾,且公安机关对后续的购买等情况没有进行查证,不能认定上述人王某有购买毒品及由此武断地推理出王某已经接触到毒品的事实或者已经知道本次所谓的毒品运输的相关行为。

  (二)曾某将放有毒品的行李箱放入车子后备箱之前,根据梁某的证言,曾某曾与其有交流,并且梁某特别嘱咐曾某,一定要把行李箱交给谁向梁某某说清楚,并且在同曾某初次见面时,就已经看到曾某及其朋友手提行李箱的事实,另外,往后备箱里放行李箱的经过梁某也目睹了,因此,结合案件的全部卷宗,可以推测该行李箱就是曾某的。曾某在其供述中的辩解,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在逻辑上也说不通。并且在车辆到达平安之前,王某根本不知道毒品的存在。另外,曾某多次追问车辆到哪了,有违常识,并且在王某追问下,还谎称300克毒品,很显然其心虚至此,由此推断对整个事件的策划及实施也是不容置疑的。另,结合其将王某关押在黑房子并且找人看守的事实及将王某的手机没收、拔掉手机卡的事实,还有曾某没有告知驾驶人员等人行李箱密码的事实,曾某运输毒品的嫌疑最大,而明显也可以得出王某仅仅是一个被其蒙在鼓里、被其利用的角色。

  (三)虽然后来王某知道了车上被人放了毒品的事实,情急之下,出于恐惧的心态,担心梁某某被牵连进去,将该事情告知了梁某某他们。但是,通过这个电话内容并不能证明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另,打电话这个行为,客观上没有起到阻碍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也就是说,没有带来相应的应受法律制裁的法律后果。

  且王某在曾某处得知有毒品后,跟曾某发生了争执,具体的争执内容在王某的供述中已有明确记载,不再赘述。这个细节恰恰证明了王某的真实想法和真实的心理活动,也就是说,王某对运输毒品是明确反对的。一个正常人从反对运输毒品突然变得要运输毒品,如果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很显然才是有悖常识,匪夷所思。而本案中,恰恰没有其他因素介入,因此,结合王某去广州的正当目的,到毫不知情被人设计、利用带所谓的土特产,到后来的因恐惧而让贵某到平安把东西及时取走等情节,充分证明了上述人王某确实没有运输毒品的犯意和行为。

  如果仅仅以客观的运输行为定罪,显然不符合定罪量刑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通说和刑罚政策的规定。

  (四)公诉机关提出王某督促梁某某、陈某、陈某某及时往西宁去有悖常识,从而得出王某在车辆从湖南常德出发时已经知道有毒品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而现有的证据,恰恰能够证明王某跟曾某沟通后,因为怕有些易变质的食品腐烂而抓紧时间运往西宁的事实,因此,这一情节很符合常识,而不是有悖常识。

  (五)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毒品来源及行李箱所有人的情况下,将曾某另案处理且后来检察院又做出不起诉决定,不利于还原事实真相,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对王某以运输毒品罪处以刑罚,很显然对整个案件的事实是没有审查清楚的。另,对曾某另案处理不符合刑事诉讼规则,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综上,王某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行为,

  其知情不报属于违法行为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需要进一步查证),而不是构成运输毒品的犯罪。

  二、本案的程序问题

  按照《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即:【公禁毒(2001)218号】第五条“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之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当场完成称量等程序,并由犯罪嫌疑人等签字确认。

  本案中,侦查机关查获毒品后,并没有当着王某、贵某等人的面,对毒品进行初步称重,这就有了后续的鉴定程序所用的毒品是否还是查获时的毒品的嫌疑,虽然,最终鉴定意见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并已送达给王某等人,但是,侦查机关没有称重的前置程序,也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或者其立法精神的。

  综上所述,认定王某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另外,相关办案机关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此页无正文)

  青海润君律师事务所

  张雪冬律师

  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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