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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XX与邯郸市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朱晓蕾|时间:2020年08月21日|2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付XX诉被告邯郸市XX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2%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9日、2014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龙鼎国际广场购房权协议书》,该协议实际上是借款协议,借款金额分别为210000元和300000元。原告于协议签订当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两笔款项交付被告,被告均出具了收据。协议约定项目若在预约期满一年后仍未开盘,预约人可选择解约或继续预约,继续预约补偿额度按年补偿率22%折合天数计算,预约日期截止到开盘日。被告至今尚未开盘也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被告邯郸市XX公司辩称,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4月9日,原告付XX与被告邯郸市XX公司签订龙鼎国际广场购房权协议书,约定预约人确定购买意向,意向物业类型为:排商铺,总房款为贰拾壹万元整。不论选择何种交款方式,实际交付给本公司的预约金为诚意金。项目若在预约期满一年后仍未开盘,预约人可选择解约或继续预约,继续预约补偿额度按年补偿率22%折合天数计算,预约日期截止到开盘日。购房权预约期满6个月后,预约人要求解除本协议,开发公司以年补偿率22%按实际天数计算补偿额,与诚意金一并向预约人支付;购房权预约期未满6个月而预约人要求解约的,只返还诚意金不计算补偿额。协议签订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210000元的收据。2014年7月12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龙鼎国际广场购房权协议书,约定购房款叁拾万元整,其余条款同前份协议。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300000的收据。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预约金,双方争议成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名为购房权协议,但根据协议内容,双方之间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本金总数为510000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2%。根据协议约定的“购房权预约期满6个月后,预约人要求解除本协议,开发公司以年补偿率22%按实际天数计算补偿额,与诚意金一并向预约人支付”,原告现在要求被告返还本金早已超过了预约期6个月,被告理应将本金及按年利率22%按实际天数计算的利息给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邯郸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付XX借款本金51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1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9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02元,减半收取计7051元,由被告邯郸市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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