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源朝君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1,女
委托代理人:源朝君,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90000元及执行费用2101元;2、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担保追偿款及执行费用利息(利息应以92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全额给付之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率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姐弟关系,2014年11月26日被告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其中被告为付款义务方,原告为担保人。合同履行后,被告未支付余款,黄某将原、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45000元,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只给付了10000元,就以没钱为理由拒不执行。后执行局找到原告,原告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于2021年6月11日承担保证责任,向对方清偿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2101元,该案件执行结案。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诉讼中,原告主张利息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辩称,承认事实,当时约定每年还5000元,还按这个标准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姐弟关系,2014年11月26日被告与黄某签订买卖合同,其中被告为付款义务方,原告为担保人。合同履行后,被告未支付余款,黄某将原、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法院判决被告偿还欠款145000元,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只给付了10000元,就以没钱为理由拒不执行。后执行局找到原告,原告与对方达成执行和解,于2021年6月11日承担保证责任,向对方清偿9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2101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所述事实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有(2020)辽0921民初2504号民事判决书、(2020)辽0921执1448号缴款通知书、财务结算票据及其他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作为被告与黄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连带保证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黄某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被告作为债务人未能及时向保证人偿还代垫款项,给作为保证人的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债务人除了偿还保证人代为偿还款项之外,还应当支付代偿款项的利息损失。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2支付原告担保追偿款及执行费用共计92101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时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