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源朝君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6日 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被告:刘某2,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源朝君,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本东、被告刘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源朝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住院费用42533.5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1日,原告刘某去某地追偿欠款,被告阻挡要款,并用酒瓶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头皮裂伤,左肘部挫伤,住院51天,出院建休7天。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出上诉诉讼请求,望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刘某2辩称:1、被告认为原告在此次纠纷中存在一定过错,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38天挂床现象,属于扩大损失,该部分损失应由原告承担。核酸检测费用60元与本案无关,不应由被告承担。根据病例中的医嘱,原告是住院期间是普食,被告不同意承担营养费。误工证明只有公章没有负责人和制作人签字不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同意按照每天100元给付13天的误工费。对于原告要求的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都只同意按照13天按照法律规定计算。不同意给付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21年10月11日11时,原告刘某去某地追偿欠款,被告刘某2阻挡,原告刘某和被告刘某2发生争执,后被告刘某2用酒瓶殴打原告刘某。原告刘某至阜新市创伤急救医院住院治疗51天,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左肘部挫伤,住院期间医嘱二级护理,原告支付医疗费、门诊费合计15347.41元,出院医嘱休息一周。2021年12月7日和2022年1月24日,原告支付复印费合计28元。原告刘本东系阜新嘉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配送员,平均工资为5933.73元/月。
另查明,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4151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原告与案外人的经济纠纷发生争执,被告用酒瓶殴打原告,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请求医疗费,根据医疗费收据、用药明细、住院病案等相关证据,本院确定为15347.41元;原告请求的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本院确定为11471.88元(5933.73元/月÷30天×58天);原告请求的护理费,根据原告护理天数、护理等级,参照辽宁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院确定为7566.3元(54151÷365×51);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院确定为2550元(50元/天×51天);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距离、就医时间实际发生的费用,本院确定为510元(10元/天×51天);原告请求的复印费28元,根据收款收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结合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住院期间有挂床,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某的医疗费15347.41元、误工费11471.88元、护理费7566.3元、伙食补助费2550元、交通费510元、复印费28元,合计37473.59元,被告刘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予以赔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