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6月09日|1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XX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0106民初8097号 原告:A,女,1950年12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桥南东兴XX***号,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北京市XX厂副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XX*号楼****号,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 法定代表人:A,厂长, 原告A与被告北京市XX厂、北京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7年9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A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A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计17.5元, 审 判 长 A 人民陪审员 B 人民陪审员 王继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