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8月12日|4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01执3143号 申请执行人:A,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A与被执行人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01执314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明伟 审 判 员 孔 敬 代理审判员 邹全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