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8月06日|1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8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5年7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奥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国奥(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XX0116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A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路 审判员 赵 霞 审判员 贾 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蕾 书记员 陆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