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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国奥北京XX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8月06日|1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3民终8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65年7月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奥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国奥(北京)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XX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XX0116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3507元,由A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路 审判员 赵 霞 审判员 贾 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蕾 书记员 陆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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