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商)申字第0111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A,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男,1947年3月9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59年10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A,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
上述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A因与被申请人B、C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是在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提出再审,请市高院认真查明事实,纠正原审法院的严重错误,
A、B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A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A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A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A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A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珊
审判员 A
审判员 李 炜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