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北京XX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昌民初字第2918号 原告A,男,198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XX,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长陵镇政府北侧,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A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天禧公司之间存在抵押合同关系,故A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公告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