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9347号 原告牛福X,男,1985年3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辛庄村朝阳山东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A,男,1980年3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袁X、北京市XX公司、B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