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9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45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2年5月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A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四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三百四十元,由A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