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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房民初字第00444号 原告A,女,2011年8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A,男,1984年1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A,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A,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 被告A,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一村水库交通驾校南侧,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被告A及被告北京XX公司委托代理人B,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负责人A,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D、北京XX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燕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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