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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等与北京市X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北京市XX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06508号 原告B,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 原告A,男,2008年3月27日出生, 原告兼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A,女,1984年9月6日出生,系A之母, 上述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XX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代理人A,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XX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XX, 法定代表人A,院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 被告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XX,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B、C与被告北京市XX医院、北京市XX医院、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A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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