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9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等与B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通民初字第0324号 原告A,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 原告A,女,1963年2月1日出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61年12月13日出生, 被告A,女,1956年3月30日出生, 被告A,女,1965年8月31日出生, 原告A、B与被告C、D、E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B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东西街坊,被告院内有一棵大树,该树斜靠在原告A外边,日久该树越长越壮,平日刮风摇摆,该树的重量全部压靠在原告的西厢房墙上,该树已经将原告的西厢房西墙挤裂,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将被告院内斜靠在原告西厢房墙上的树清除;2、判令被告修缮原告被树损害的西厢房, 本院认为,原告A、B与被告C、D、E之父母的房屋相邻,三被告的父母目前已经去世,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表示与原告A、B西厢房相邻处的土地系父母与他人调换所得,该地上的树木并非其父母种植亦非三被告所有,现原告A、B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该斜靠在其家西厢房墙上的榆树为三被告所有或三被告之父母所有,因此现在原告A、B起诉三被告要求移走树木并修缮房屋,属于起诉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B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A、B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