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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西民初字第21337号 原告A,女,1960年7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工作不详, 原告A与被告B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限已届满,被告A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开始系同事朋友关系,到2006年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生活,2008年由女方出资购买了xxx房产一套,但登记在被告名下,同年,被告亲笔书写字据一张,明确确认上述房屋归属于女方所有,目前双方感情恶化,已经不再同居生活,但被告一直拒绝将此房屋过户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xxx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2006年10月开始,即与被告同居生活,2008年9月,原告出资200109元,购买了xxx房屋,2008年9月24日,被告出具字据称:今买,XX楼房一套,是A所有,A只能住,如果分手房子归你(A),立字为证,2012年5月16日,上述房屋取得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称双方已不再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付款凭证、字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xxx房屋,是由原告出资购买,被告亦出具字据称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X房屋归原告A所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A\n人民陪审员B\n人民陪审员C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n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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