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建成|时间:2020年07月02日|1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1上诉A2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0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1,女,1969年7月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2,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北京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A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李×2于1993年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8月3日共同生育女儿A×3,双方性格差异很大,A吃喝玩乐,经常喝酒到半夜,不尽家庭义务,没有责任心,双方经常吵架,我承担了家里的全部家务;为了孩子已经忍受多年,但是A还是没有任何长进,我不愿意继续这样生活,现双方已经分居近三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A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承担诉讼费用, A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离开家是有原因的,A1的母亲不让我在××72号居住,72号房屋的翻建我都参与了,我与A及其母亲一直在那居住,我们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A1与A2于1993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3日婚生一女李×3;A系再婚,A系初婚,现A1以A2不尽家庭责任和性格差异较大等,造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A表示其离家在外居住系由B之母等原因导致,双方尚有居住等问题未处理,感情并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 原审法院认为:A1与A2结婚二十余年,双方均已过不惑之年,近知天命之年,且子女已成年,具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有争执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故对于A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A不服,仍以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与A离婚,A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A曾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A离婚,原审法院于同年12月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丰民初字第2360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已共同生活多年,现子女已经成年;故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加强理解与沟通,共同为维护与改善夫妻关系而努力,现李×1虽然再次起诉离婚,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A1上诉坚持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均由A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时霈 代理审判员A 代理审判员B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