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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英、王某国、王某俊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

发布者:赵江华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3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韩某英、王某国、王某俊等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英。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连明、孙佟,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国。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江华,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俊。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林。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被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2日被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中利,河北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曹某雪。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刑事拘留,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鹰手营子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烨、李经纬,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雪、韩某英、王某国、王某俊、王某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19)冀08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某雪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韩某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王某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某英、王立国、王某俊、王某林不服,以其不是涉案工程实际承包人;不是监理人,而是鹰手营子矿区水务局负责涉案工程的职工高树利找去帮忙指导工程质量的人员,不应对本案负责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804刑初3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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