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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某某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赵江华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9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首先,我想说的是,中国法治社会目前还处于现在进行时,距离完成时还有一段距 离。

 从2015年开始,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在法院立案已不再像之前那般艰难。这说明了我国在切切实实的向法治社会大步迈进,也说明了我国在不断重视民权,限制政府权力。

 然而,这却是积重难返。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王朝是典型的人治社会,向来都是政府决定一切,而具体到某个部门就是某个人决定一切。在今天的中国,这种现象严格来说还是有着许多表现。

 比如,在本案中,我方当事人起诉某市政府,要求该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由于我方证据太过于充分,以至于对方律师找不到任何有效答辩理由,而居然主张该市政府没有收到,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向法院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对方已经签收我方当事人邮寄的材料。如果说该市政府这么狡辩是为了维护他们的自身形象,那么法院的法官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一个法官居然直接“转变”成了被告角色,极力替被告辩解,说道:“他们很可能忘记放到哪儿了,过了一年多给忘了,这也很 正常。”如果这句话是被告说的,我们没有意见。但是,居然是法官说出的?

 虽然,本案的最终结果,我们没有胜诉,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当事人的最终目的达到了,成功的促使该市政府履行相应义务,维护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不同于其他诉讼,没有必要一定要胜诉,只要能够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就是成功,虽然结果可能是在诉讼中败诉,这也是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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