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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江华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30日 7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数量、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两件的,可以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3)多次盗窃,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四个月以下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本案属于盗窃罪案件,不同于个别、单次盗窃,本案盗窃数额虽然不大,但次数较多,对于本案辩护是一个不利点。另外,公安机关在处理涉案财产时也有不当之处,使得本案辩护出现意外有利点。加上之前律师与法官对证据的论证,使得本案虽然在开始时候有诸多不利之处,但是当事人对结果也是较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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