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赵某从某县辅警杜某处索要了交警大队在编民警常某的手机号码和微信号,并冒充杜某添加常某为微信好友。后赵某关注“某交警内部号”,并输入常某的手机号码,后赵某又假冒杜某之名向常某索要了验证码成功关注“某交警内部号”并注册登记,由此获得查询车辆和驾驶人信息的权限。赵某为方便自己业务开展,先后在该平台查询了大量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并从中非法获利。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770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并适用缓刑”为由,委托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张心富 律师提出上诉。
张心富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赵某与其下线人员王某不属于共同犯罪,王某独立查询获取的信息不应计入赵某的犯罪数量,提请二审法院查明赵某非法获取的信息数量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去除重复记录后为44456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赵某的量刑部分,最终判决比一审判决减少了六个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