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xx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钟甲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心富,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全县,该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xx枣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沙头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唐兆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玉柱,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临沂盛鲁矿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山东大唐枣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临沂盛鲁矿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山东大唐枣业有限公司均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盛鲁矿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山东大唐枣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盛鲁矿业有限公司和上诉人山东大唐枣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804元,减半收取23902元,由临沂盛鲁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1951元,由山东大唐枣业有限公司负担119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