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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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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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法律纠纷中,夫妻一方借贷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另一方没有追认的情情况下,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发布者:黄福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4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问题】

  • 1、 民间借贷中对于借贷本金审查,法院主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 2、 夫妻一方自行借贷,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案号】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082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被告高某多次向原告宋某借款,并于2014918日被告高某向宋某出具现金借条,约定借款现金15万元整,月息二分,用期一年,借款时间正好在夫妻婚姻期间,女方被告殷某并不知情,后被告高某与殷某于2015521日离婚,后原告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01000元,本律师被告殷某的代理律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201000元;

二、被告高某对第一项债务在18.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 1、本案根据被告殷某介绍借款本金15万其中应该有部分属于利息,本案只有借条,而没有转账记录,而且根据对方的工作收入,并没有如此多的现金流,很可惜最后法院支持了宋某借款本金15万的事实,因为法院最后没有判决女方殷某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本金部分就没有主张上诉。但是本律师在这里介绍一下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审查借贷事实:法院主要从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事人的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因此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转账记录,如果借款方不认可,将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 2、本案在律师代理女方殷某案件时,该案已经在法院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原来法院的思路可能要对女方不利,可能判决女方殷某承担偿还责任,在本律师代理后,向被告讲清楚夫妻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及本金的法院审查原则后,得到了被告殷某的信任,然后本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介入,也正好在本律师介入不久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内容正好符合本律师的法律思路,就本案来讲,女方殷某是一名教师,对于男方高某的借款并不知情,也没有用于夫妻婚姻家庭生活,最后法院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驳回了原告宋某要求被告殷某承担责任的诉求。

那么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下情况,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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