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福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14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问题】
【案号】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被告高某多次向原告宋某借款,并于2014年9月18日被告高某向宋某出具现金借条,约定借款现金15万元整,月息二分,用期一年,借款时间正好在夫妻婚姻期间,女方被告殷某并不知情,后被告高某与殷某于2015年5月21日离婚,后原告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01000元,本律师被告殷某的代理律师。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201000元;
二、被告高某对第一项债务在18.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那么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责任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如下情况,另一方需要承担偿还责任:(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