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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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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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过程中如果雇主管理不当,造成雇员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全部或者主要的赔偿责任

发布者:黄福涛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劳动纠纷 |71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核心问题】

  1. 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赔偿依据,程序是否相同?
  2. 法院在裁量责任划分时,主要的依据是什么?

【案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6132号民事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6102号民事判决

【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经人介绍于2018年9月3日至被告马某承包的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处工作,2017年9月5日,原告苏某在工作时被冲床砸伤右手受伤,住院期间治疗费由被告马某支付。2018年2月5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苏晓玉的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2、被鉴定人苏的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 60-90日,营养期 30-60日,后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划分被告马某承担70%的责任,原告苏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医疗费221. 2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50元、护理费为 7560元、误工费为7308元、营养费2100元、残疾赔偿金为262105. 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5908. 2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500元,合计396752. 69 元;

二、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5元,由原告苏负担1087元(已交纳25 元,其余1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由被告马负担25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4350元,由原告苏负担1305 元 (已交纳), 由被告马负担3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苏)。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1. 案件发生后在起诉之前,首先要审查双方的法律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因为两者维权的途径途径、法律适用,和赔偿依据并不相同,律师也是根据你手上相关的证据,来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及指导维权的方向,本案在起诉时,因为对方当时没有委托律师,在法庭上自己承认了雇佣关系,如果被告委托了专业律师,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否认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对,那么将对原告造成很大的困扰,因为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劳务合同,而且出事地点是在北京xxx有限责任公司车间,因此律师提议,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双方之间一定要签订合同,作为发生纠纷时处理纠纷的依据。
  2. 本案因为原告苏某自己当时的疏忽,导致了本人受伤,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划分了被告马某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苏某承担次要责任。那么法院在裁量时只要考虑哪些因素确定责任的大小呢?确定其各自的内部责任比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根据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确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认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是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故作为一个原则,反映了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的要求,从立法角度看,公平原则是立法者以利益平衡的价值判断标准来安排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确定当事人在利益平衡基础上所各自拥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员的收益是雇主开出的固定工资,而雇主的收益则是依靠雇员履行职务而带来的巨大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应当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地划分雇主追偿数额。当然,对一些雇员主观恶性大的赔偿案件中,不排除雇主全部或大部分追偿的可能性;(2)参考雇主基于事故在侵权关系中所受的实际损失。是指事故中的全部损失在按照法律程序或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确定后应当由雇主承担的部分,这不是指雇主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只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支出;(3)雇主和雇员在事故中的责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分析雇主、雇员的各自责任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分别对应的因果关系是确定赔偿比例的重要参考因素,行为与后果具备直接因果关系的就应当加重行为人责任的比例。反之,只与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的赔偿比例可适当减轻;(4)根据其它情况确定。如雇主购买了相应保险,损害赔偿已转由保险人负担,对此损失不发生追偿问题,以体现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但是如果法律规定雇主应当为雇员购买保险而未购买,发生的损失本来应向保险公司转嫁,但这部分损失因雇主过错则只能由雇主自行承担,不能向雇员行使追偿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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