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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年12月11日 | 发布者:章明 | 点击:107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滨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伦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X滨因与被上诉人黄X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X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X,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伦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明,江西国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X滨因与被上诉人黄X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X民初37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黄X滨上诉请求:1、撤销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2018)赣042X民初37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以及诉讼费用承担的判决事项。2、维持第三项判决。3、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主要事实无异议,但对于责任的分担和处理有异议。被上诉人被注销的是从事塑钢、铝合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而不是从事塑钢、铝合金制作安装的资质,资质属技术能力范围,一审法院以营业执照被注销就认定被上诉人的资质被注销,属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摔伤同上诉人的选任行为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是其不慎所致,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被上诉人到南昌鉴定机构接受检查而发生的吃住行费用(尤其是吃饭和住宿费用)属于其正常生活开支,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给予赔偿无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与被上诉人在保险理赔时的相关意思表示不符。被上诉人在办理保险理赔时明确表示是其自己不小心摔伤的,与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该行为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自认,也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如何处分的一种宣示,更是对追究上诉人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权利的一种放弃,对于被上诉人的这一意思表示,一审法院未予考虑,存在错误。四、一审判决造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严重失衡,这一沉重负担,上诉人难以接受。

被上诉人黄X伦辩称:一、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主观上具有次要过错的认定正确。被上诉人并无相关玻璃阳光房及类似塑钢、铝合金的安装资质,上诉人作为定作人,在选任承揽人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一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已然过轻。二、被上诉人在办理保险理赔时,由于对保险知识的匮乏和文化水平有限,只是按照程序配合在相应单据上签字,这种情形在办理保险理赔时是常态,被上诉人并未放弃追究上诉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一审法院对各项赔偿费用计算正确。

被上诉人黄X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7140元(增加医疗费363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上诉人黄X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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