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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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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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发布者:孙冰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3288人看过

李某向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4年5月20日前通知李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期后,房产公司迟迟未能通知李某接收房屋,买房人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买房人仍未收到书面收房通知的,应自行索取,房产公司认为可以不履行交房的通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条款,属于免除了卖方及开发商通知买房收房的义务的格式条款,属于减免出卖方责任,加重买受方责任,因此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据此,开发商仍应向购房人承担延时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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