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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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自诉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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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无权要求承担居间费

发布者:孙冰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9日|分类:经济仲裁 |775人看过

出卖方王某与买房人沈某在2016年6月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中介即为成功,居间方收取2%作为佣金,其中买房人支付百分之一,卖房人支付百分之一,后出卖方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卖房,导致居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买房人沈某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百分之一的佣金。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沈某支付居间费。在诉讼过程中,中介公司明确知晓该房屋属于出卖人王某与配偶共同财产,但是认为王某个人签订合同没有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房地产的专业居间方,应当就有关合同订立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披露和报告。在明知情况下,未向沈某披露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中介方无权主张合同约定的佣金,但是考虑到合同的履行中中介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劳务费用,最终判决是由买房人酌情支付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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