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印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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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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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侯印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3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4年5月8日,被告李某某经营化妆品生意,因进货缺少资金,与原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王某某本金人民币5xxxx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止,约定月息3.5%,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和偿还本金2xxxx0元后,因资金困难,下余款项不在偿还,为此,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诉求的本金为2xxxx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止共计利息为1xxxx8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且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某某也收到该笔借款,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5xxxx0元,现原告请求偿还借款,被告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还款义务,被告在偿还2xxxx0元本金和结算三个月利息之后,下余本金2xxxx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xxxx0元及逾期利息1xxxx8元并追偿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xxxx0元及利息1xxxx8元,并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本金;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侯印超律师,法学学士,国家“211工程”重点大学法学毕业,侯律师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依靠精湛的法学理论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邯郸
  • 执业单位: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420********3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