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侯印超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7日 4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4年5月8日,被告李某某经营化妆品生意,因进货缺少资金,与原告王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王某某本金人民币5xxxx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5月8日至2014年8月7日止,约定月息3.5%,在支付三个月利息和偿还本金2xxxx0元后,因资金困难,下余款项不在偿还,为此,引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诉求的本金为2xxxx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案立案之日止共计利息为1xxxx8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某某向王某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且王某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李某某也收到该笔借款,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5xxxx0元,现原告请求偿还借款,被告也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还款义务,被告在偿还2xxxx0元本金和结算三个月利息之后,下余本金2xxxx0元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xxxx0元及逾期利息1xxxx8元并追偿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xxxx0元及利息1xxxx8元,并自2017年4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本金;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