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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企业合规整改中实现不起诉

作者:曹志召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18次举报

摘要:近年来,刑事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和合规整改成为法律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在最高检主导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进的大背景下,对于企业涉及的串通投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经济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污染环境犯罪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犯罪,检察机关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承“少捕慎押慎诉”的理念,坚持“刑事惩罚和教育挽救”并重的原则,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考察,参考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考察验收报告,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法律专家、合规专家等关于适用合规不起诉或宽缓量刑的意见,对一批刑事涉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依法相对不起诉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挽救了一批企业和企业家,对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显著助推作用。本文旨在通过近期笔者代理的一起某建筑工程企业涉嫌串通投标案,探索分析辩护律师在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才能最大限度促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涉案企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

关键词:辩护律师;企业合规;合规整改;合规建设

简要案情:

河南某市A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除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周某还实际控制由其妹夫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市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2020年7和2021年5月周某使A公司中标某市实验高中教学楼、学生宿舍楼建设项目,安排某(系A公司副总经理)借用B公司等家公司资质,并给每家公司支付5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陪标费”,通过暗箱操作统一制作标书控制报价,给评标专家“协调费”等方式串通投标。经开标评标后,A公司最终中标该项目,中标合同价共计1080万元。20224月,该市某区公安分局A公司、周某、刘某、赵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主犯周某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刘某、赵某因系从犯被取保候审回家,后周某被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笔者代理本案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在全国范围推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政策,及时向某区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申请书》及企业相关资料。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最高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政策,采纳了笔者的意见,给某区公安分局下发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检察建议,并向侦查机关说明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拟对涉案企业和周某适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有关情况。后某区公安分局依据检察建议对周某取保候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笔者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关于对刑事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合规建设及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申请书》,检察院经充分讨论研究后,作出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考察决定,并给涉案企业下达《适用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听取意见函》和《涉案企业合规告知书》。在进入合规整改阶段后,笔者立刻针对该企业在招投标领域、项目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点,制定了完备的《企业合规整改计划》,及时提交给检察院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小组。经过三个月的考察期,该企业的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通过了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的考察验收。检察院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律界专业人士、合规专家、招投标领域专家、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成员以及该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区住建局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认为该企业的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一致建议对该企业和周某等人不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与会各方人员的意见,对该企业和周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下面,笔者就结合为上述刑事涉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提供合规辩护的亲身感受和经验,谈一下律师在为刑事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辩护过程中,如何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相关政策,来实现合规不起诉的辩护目标。

一、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提前介入,为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对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打好基础

刑事辩护前置化是笔者一直奉行的做法,实践证明,律师辩护介入越早,提前把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充分挖掘,修好路,架好桥,后续的辩护工作就会更加轻松。如果是涉企刑事案件,律师接受委托后,一定要在第一时间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特别是要参照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关于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规建设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适用条件和2022年4月最高检关于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精神,审查判断该刑事涉企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如果确实符合适用条件,辩护律师应第一时间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刑事涉案企业可以通过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争取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合规宽缓量刑的结果,特别是要让涉案企业负责人充分认识理解最高检正在试点的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与辩护律师达成合规辩护共识。

如果辩护律师在涉案企业负责人被刑事拘留或被逮捕后介入辩护,涉案企业符合适用合规改革试点的条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七天时间内或在逮捕后,辩护律师要紧密结合最高检关于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有关政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或《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和《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申请书》,附带提交企业基本情况、核心发展能力、社会责任贡献综合评价、缴纳税收情况、吸纳劳动就业情况、企业负责人一贯表现等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基础材料予以佐证,供检察机关参考[1]。在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申请书中,要详细阐述企业负责人在企业经营决策中的关键作用和企业负责人被羁押后企业经营管理面临的现实处境,以最大限度争取合规不批捕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还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建议,引导检察机关指导侦查机关调查收集涉及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适用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争取不起诉或宽缓量刑奠定基础。

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积极主动作为,全程跟踪及时提供全套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专业法律服务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关键环节,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集对刑事涉案企业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推动企业刑事犯罪诉源治理,做实平等保护各类企业指导思想的落实落地阶段[2]。辩护律师一定要紧紧结合最高检关于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精神,理清辩护思路,确定辩护方案,为涉案企业提供全程全套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专业法律服务。

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针对刑事涉企案件,辩护律师要认真详细阅卷,吃透卷宗材料,审查判断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是否符合适用最高检关于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精神。对于符合适用合规改革试点政策的涉企案件,辩护律师要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整改、合规建设及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申请书》和《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并附上相关佐证材料,供检察机关在审查作出合规考察决定时予以参考。

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和承诺接受第三方监管机制组织监督、评估、验收后,辩护律师不仅要针对企业涉案的个案问题进行风险识别,而且还要针对涉案企业在法律意识、商业伦理、项目管理、招投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上而下、由表及里的全身把脉诊断,全方位识别风险点,针对现实存在的风险和潜在风险,认真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合规整改计划》,及时提交给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组织,由检察机关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跟踪、监督、考察和评估[3]。

三、辩护律师要高度重视与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沟通交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涉案企业通过评估考察保驾护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规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一般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进行具体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参考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考察报告,作为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宽缓量刑建议的依据。根据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等九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精神,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由第三方监督评估管理委员会抽调企业行政主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工商联、法律界专业人士、合规专业人员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在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辩护律师参与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要督促企业通过具体量化合规整改标准、及时提交阶段性合规整改执行情况报告、主动邀请第三方监管机制组织实地到企业检查、经常性与第三方监管机制组织面对面座谈等形式,以“周汇报、月小结”的方式,定期汇报合规计划执行情况,以示扎实开展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态度和决心,从而顺利通过第三方考察、评估和验收。

涉案企业通过第三方监管机制组织考察验收后,检察机关为公平公正处理涉企案件,一般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合规专业人员、第三方监管机制组织成员以及涉案企业行政主管机关举行公开听证会,由涉案企业详细报告合规整改计划执行情况,由第三方监管机制组织报告企业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考察验收结果,然后征求与会人员对涉案企业或企业负责人关于相对不起诉或宽缓量刑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宽缓量刑建议的参考[4]。辩护律师一定要协助涉案企业起草好合规整改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在听证会上代表涉案企业充分阐释通过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取得的成效,发表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宽缓量刑的建议,获取参与听证人员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促使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或提出宽缓量刑建议。

四、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或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依据合规考察结果提出的宽缓量刑建议作出生效判决结案后,辩护律师要持续指导涉案企业继续执行好落实好合规整改计划

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依据合规考察结果提出的宽缓量刑建议作出生效判决结案后,为防止企业出现“虚假合规”或“纸面合规”,检察机关作为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的主导部门,一般会采取“回头看”的监督形式,由办案人员或委托第三方监管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对涉案企业是否持续执行合规计划进行回访检查,以检验对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的办案效果。如果发现涉案企业未能持续执行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计划的内容,检察机关会考虑对涉案企业重新提出从严处理意见[5]。鉴于此,在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或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依据合规考察结果提出的宽缓量刑建议作出生效判决结案后,辩护律师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持续指导涉案企业继续执行好、落实好合规整改和合规建设计划的目标和任务,防止涉案企业在检察机关或第三方监督机制回访检查中出现“虚假合规”或“纸面合规”的现象,确保合规计划执行落实取得实效,坚决彻底杜绝风险隐患,确保涉案企业实现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结语:笔者代理的上述刑事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案例,是紧密结合最高检刑事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政策进行的一次成功探索和尝试。由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间较短,可参考的成功经验做法并不多,每个环节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前面到底是什么样子?合规辩护到底能否起到作用?最终能否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说句实话,笔者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心里也没底,但通过笔者深入研究企业合规政策,把刑事辩护和企业合规紧密结合,专业敬业的与检察机关深入沟通,最终还是实现了刑事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黎宏:《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及纠正》,载《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

[2]谈倩、李轲:《我国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实证探析——以检察机关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切入点》,载《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1期。

[3]戴柠卉:《刑事合规视野下单位犯罪认定独立性研究》,载《荆楚学刊》2021年第2期。

[4]陈瑞华:《中兴公司的专项合规计划》,载《中国律师》2020年第2期。

[5][美]菲利普·韦勒:《有效的合规计划与企业刑事诉讼》,万方译,载《财经法学》2018年第3期。


曹志召,男,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本科期间曾获法学、管理学双学士学位,高级企业合规师,河南法治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0320********1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