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6年南充刑事辩护郑超律师办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
一、案件经过与结果
被告人Y某,男,2009年1月17日出生。2025年5月23日,Y某受邀参与某广场聚众斗殴,持砍刀参与斗殴致对方一人受伤。2025年10月22日凌晨,H某与Z某因口角相约斗殴,H某邀约Y某参与,Y某又邀约M某携砍刀前往。Y某带钢管与H某等人在某台球室楼下寻找Z某未果,用钢管、砍刀殴打砍伤被害人Q某,致其肩腰腿受伤。经鉴定Q某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Y某赔偿获谅解,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2025年12月16日凌晨,Y某因微信纠纷邀约W某,W某又邀约Z某、Z某等人殴打W某。Y某带6把西瓜刀与多人到W某住处蹲守未果,后得知W某在某台球厅打台球,便前往楼下堵住W某等人。Y某扇耳光并用刀砍W某背部,W某逃跑后Y某等人持刀追砍至某珠宝店至某大楼斑马线处再次砍打W某,致其躯干四肢多处受伤。经鉴定W某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Y某赔偿获谅解。
2025年12月17日,Y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建议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辩护人郑超律师提出Y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轻减轻情节,被告人青春期辨别能力较弱,希望法庭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Y某持械聚众斗殴构成聚众斗殴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鉴于Y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案涉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情形,不宜适用缓刑。行政拘留十四日折抵相应刑期。最终判决:Y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律师对案件的贡献
郑超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郑超律师准确抓住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核心从宽情节,依据刑法规定向法庭阐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辨别能力较弱的特点,争取从轻处罚。其次,郑超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成功取得书面谅解,为法庭酌情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再次,郑超律师在庭审中协助被告人如实供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最后,郑超律师综合全案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法院未采纳,但充分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与刑罚惩戒之间的平衡。第一,本案彰显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被告人犯罪时年仅十六岁,郑超律师紧扣这一法定从宽情节,促使法庭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和可改造性,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第二,本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在量刑中的重要作用。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获得实质性从宽处理,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本案对类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郑超律师在办案中注重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全部情节,综合运用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策略,为同类案件中辩护律师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实践参考。
郑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