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律师网

力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IP属地:江苏

姜艳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862910750点击查看

夏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姜艳|时间:2020年08月10日|2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民终4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7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XX, 负责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63年1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2012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A,女,汉族,199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述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50年3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1951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2008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A,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基本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汉族,201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A,女,汉族,1978年9月2日出生,基本情况同上,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双桥乡双桥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790625995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位辉,男,汉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诉人A、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商丘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C、D、E(以下简称B等四人)、F、G、H、I、J(以下简称F等五人)、永城市XX公司(以下简称天成运输公司)、K、L、M、N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18)豫1481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提出上诉后经原审法院催交案件受理费,A仍未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对A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D
  • 全站访问量

    36941

  • 昨日访问量

    7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姜艳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