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姜艳|时间:2020年08月09日|1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宿迁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02民初4512号 原告:A,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XX公司,住所地宿迁市XX, 法定代表人:成现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A诉被告宿迁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A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