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
(“父债子偿”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法言俗语
人们常说,自古以来,父债子还,天经地义。但父亲借了钱,儿子有偿还的义务吗?或者说儿子欠了债,债主能向父亲去讨吗?这就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合同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仅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即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以案释法
张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0%。借款到期后,张某只偿还了5万元,其他借款本金和利息一拖再拖,也没有偿还。最后竟然故意躲起来,避而不见。林某找不到张某,来到其儿子张某某工作的单位,大闹一通,要求张某某替父还钱。领导找到张某某让其处理此事,张某某也很委屈,认为自己并没有向林某借款,父亲张某借钱的事自己毫不知情,其家庭也不宽裕,不想替父亲还钱,他认为林某没有权利向自己讨债。林某则觉得,现在张某失踪了,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本案中林某的做法正确吗?
父债子还,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张某某与张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张某某并未参与借款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无须承担合同责任。林某只能向张某索要欠款,而不能要求其儿子张某某偿还欠款。有些时候,虽然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参与了合同的履行,但因该第三人并非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无须承担合同责任。例如,小王到商场购买电冰箱一台,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商场因没有专职送货人员,雇用李四将电冰箱送到小王的住处。在搬运过程中,李四不小心将电冰箱磕碰。如果小王追究违约责任,只能向商场主张权利,而不能要求李四承担责任,因为李四并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法官说法
3.实际施工人保护。例如,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承建A公司办公楼,工程款按固定价支付15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B公司将办公楼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了雅美公司,约定装修施工费300万元。后来办公楼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雅美公司向B公司讨要施工费未果,该公司能不能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43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雅美公司能不能从A公司处讨要到工程款,取决于A公司是否欠付B公司工程款。如果A公司已向B公司全额支付了1500万元,雅美公司无权向A公司主张权利。如果A公司只向B公司支付了1400万元,尚欠100万元,则雅美公司可以向A公司讨要该100万元,其余200万元向B公司追索。如果A公司只向B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尚欠500万元未付,则雅美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全额支付300万元。可见,虽然A公司只是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与雅美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在A公司对B公司尚有欠款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向雅美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相对性受法律的严格保护,突破合同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外,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应当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单纯设定权利,而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为第三人设定义务。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
王文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