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24年3月18日,河北省大名县潘场村,张三与邻居李四因院墙滴水问题积怨爆发。李四在张三院内安装彩钢瓦,张三认为其“越界”,爬上1米多高的墙头,踢踹未固定的彩钢瓦,致其从高处坠落,右脚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四刑事拘留,大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四“踢踹彩钢瓦导致张三摔伤”。庭审中,控方提交的关键证据包括:张三的陈述、证人江子文(村干部)和王五(村干部)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形成“李四主动攻击”的指控逻辑。
李四坚称“未踢彩钢瓦,是张三自己摔下”,但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其曾承认“拍打铁皮”,后改口“试探公安”,供述反复。一审法院采信控方证据,认定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张三医疗费等共计6459.83元。
判决结果
·刑事部分:李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24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9月19日止)。
·民事部分:李四赔偿张三各项经济损失6459.83元,驳回张三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心得
王爱博律师作为李四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
·证据拆解:针对控方“证据链”,王律师逐条反驳:张三的陈述与李四供述矛盾,且张三有“主动攀爬墙头”行为,其受伤可能是自身冒险所致;证人江子文、王五证言存在漏洞,如江子文称“李四踢彩钢瓦”,但监控视频未清晰显示踢踹动作,且证人未目睹事发瞬间;现场勘查笔录未明确彩钢瓦安装是否合规,若张三“越界安装”,李四的“拆除行为”可能属于自救。
·程序质疑:王律师指出,公安机关讯问李四时,存在“试探性讯问”(李四称“拍铁皮是试探公安”),供述真实性存疑;司法鉴定意见书未附制作过程,程序瑕疵可能影响鉴定结论效力。
·法律适用:王律师强调,故意伤害罪需证明“主观故意”,但李四的行为更可能是“阻止侵权”而非“故意伤害”,若彩钢瓦安装确有越界,李四的“拆除行为”属于自救,不构成犯罪。
尽管一审判决对李四不利,但王爱博律师的辩护为二审留下了关键突破口:证据链不完整、程序瑕疵、法律定性争议。本案警示:邻里纠纷中,冲动行为易引发刑事风险;而专业律师的介入,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关键力量。
王爱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