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如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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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靖予霖(苏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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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改变量刑意见获得轻

发布者:严如春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26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吴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通过发布小广告、发展中介揽客等方式,招揽不符合公积金提取的客户。单独、相互之间或伙同他人向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等人购买伪造的租房或购房所需的房产证、税收缴纳书等证件,到税务机关报税后,至苏州市公积金中心姑苏分中心、吴中分中心、工业园区分中心等地,以虚假租房、购房名义提取客户名下的公积金款项,并从中抽成。被告人胡某某向吴某某出售伪造的房产证7份,另胡某某还向张某某(案外人)出售伪造的汽车行驶证等证件171份。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吴某某、曲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均属情节严重,对被告人胡某某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至九年并处罚金。

辩护要点

辩护人提出: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胡某某买卖行驶证171份,即使认定也应按实际查获的103份予以认定;2.被告人胡某某仅有出售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且社会危害性低于用伪造的证件提取公积金的相关其他被告人;3.对胡某某的量刑过重,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基于辩护人庭审前的有效沟通和庭审中的精准辩护,法院主动与公诉机关进行了沟通,公诉机关对原建议量刑进行调整,法院对胡某某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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