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榕榕律师

纪榕榕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医疗纠纷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咨询热线:18906354521查看

  • 执业律所:山东鲁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辆被盗,保险公司以未年检为由拒赔败诉

发布者:纪榕榕律师|时间:2018年1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530人看过


案件事实:

张某于2005年12月2日以490000元的价格购买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后挂车牌号为鲁P×××××号,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014年2月4日原告在某财产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包括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内的商业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2月4日至2015年2月3日。2015年1月14日,原告司机孙某将涉案车辆停放在东昌府区中通时代豪园小区车位上,2015年1月15日,发现车辆被盗。孙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未侦破。张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车辆未年检为由拒赔。

案件处理过程:

经向张某了解,张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张某提供保险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内容,以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向张某提供保险条款,说明未尽到提示和解释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张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理赔。我们将此意见与张某进行了沟通,后张某委托我们提起了诉讼。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保险合同,但其内容尚不足以达到证明保险人曾向保险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说明、解释的程度,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赔付的责任。我们的意见被法院采纳。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聊城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90635452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6196

  • 昨日访问量

    2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纪榕榕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