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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身份证领取结婚证是否认定可撤销婚姻关系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婚姻家庭 |289人看过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李某(女)2010年结婚,2013年决定离婚,因为结婚时李某达不到法定婚龄20周岁的规定,伪造了一个假身份证户口本,使自己达到法定婚龄,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双方经常为小事争吵,原告以被告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法院是否该支持这一请求?
  
  中润律师解析:依照《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只能是受胁迫的婚姻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不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所以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此类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效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即当事人先找婚姻登记机关,让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如果婚姻登记机关不撤销,或者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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