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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中的“彩礼”可以返还吗?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离婚 |425人看过

 2010年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订婚。订婚后,张某分三次共给予李某锚点有60000多元的彩礼钱。这些彩礼钱,有部分被李某用来购买了衣物和生活用品,剩下的用于了日常生活。2011年时,双方由于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能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依照当地的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双方自2011年6月开始同居生活,到2014年的4月,两人之间产生矛盾,张某不愿再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现在,张某提出分手,要求李某归还当初60000多元的彩礼钱。张某的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润律师解析:关于婚约财产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是赠与行为,这种赠与行为在婚姻恋爱关系中表现是赠送礼品,礼金,这种习俗为人们所遵从,法律保护这一赠与行为,除非该赠与行为影响了赠与方生产、生活或者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女方当事人没有借婚姻索取财物之嫌,并且由于男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无法成立,依照习俗,一般不予退还,且张某给付李某的彩礼款已经部分用于购置结婚用品,举办婚礼及双方同居期间的日常消费,故张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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