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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问题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继承 |359人看过


  原告王甲,被告王乙,是王某与周某的两个儿子,2011年周某去世,2013年王某去世,王某去世后留下个人遗产房屋一套,价值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原、被告以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该房产是原告所有。但现在被告拒绝按其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手续。现在被告表示对协议书上草率签名的行为后悔,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利。对此,法院该如何判决?
  
  中润律师解析:本案涉案协议书成立、有效且已经生效,该协议书一个合同,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原、被告均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原告享有系争房屋的所有权。
  
  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法上关系,其使得继承人拥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获得被继承人财产的利益期待,这是一种继承期待权,继承人作为权利人有权处分,只要该处分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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