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于2012年3月登记结婚,5月份李某以个人婚前存款1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用60万元买了某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目前该房屋增值到150万元,该理财产品可获得增值3万元。现在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要求离婚,对该套房屋及理财产品权属和增值部分发生争议。
中润律师解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方将其婚前财产用于在婚后购买房屋和理财产品,所购的房屋和理财产品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和理财产品在婚后价值增值部分是作为孳息还是投资收益。
本案中,李某以其个人财产购买了商品房和理财产品,虽然从出资来源考虑房屋和理财产品本身仍归张某个人,但其购买房屋和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因这种投资行为所取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财产品的增值,应当属于《婚姻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的“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李某以其个人财产在婚后购买的房屋和理财产品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投资所得的收益即房屋和理财产品的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