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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需谨慎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331人看过

 2009年,某国有企业A公司与某民营企业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B公司以某价格,购买A公司持有的国有企业C公司的一部分股份,股权转让总价过亿元。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方能实施。
  
  B公司管理团队曾有一定的资本运作经验,对此次股权交易状况非常乐观,《股权转让协议》也仅由公司的总经理简单审阅后便正式签署。B公司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A公司后,便陷入漫长等待。直至2011年,负责监督管理国有企业A公司的机构下发批复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 A、B双方由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返还B公司已支付价款本金及利息,不支持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B公司因此损失巨额诉讼费用,过亿元现金也本可在两年获得更好的投资收益。
  
  中润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会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规,更应涵盖专业严谨的条款,来规避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方能实施。”条款,对于受让方B公司来说,无疑是重大风险点,不仅风险系数高,且发生之后对其极为不利。富有经验的律师,评估出此风险点后,会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减少发生不利于己方事件后损失。此案中,本可加入一些条款具体化A公司提请管理机关审批这一行为,以及明确每种情况下(例如对方几日内未及时提请审批)导致不能实施实质股权转让时A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此完善后,即使发生案例中的情况,一方面因书面明确时限,对方会减少程序拖延;另一方面,可按照约定获得一定违约赔偿。
  
  商业活动中,收益时刻伴随风险。管理者应通过法律手段尽量规避风险获得收益,涉及特殊行业、特殊主体时更应谨慎处置。建议股权转让时,选择有丰富经验和知识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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