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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风险大,购房者需谨慎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5日|分类:债权债务 |261人看过

  张女士与王先生系姑侄关系,张女士想另行购买一套商品房,考虑到第二套房屋的首付款比例和房贷利息较高,遂与侄子王先生商议签订《委托购房合同》,约定由张女士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以王先生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再过户到张女士名下。2011年张女士缴纳了部分房款,装修完毕后入住。现房屋产权证已办理,张女士多次催促王先生办理过户,但王先生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久张女士得知,王先生在取得房产证不久,因欠朋友李某的债务遂将涉案房屋过户给李某,以房抵债。随后张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王先生与李某的合同无效,并要求王先生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

     

       律师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买房”案例,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建立委托合同关系,讼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名义产权人所有,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产权人之间仅存在合同债权。张女士与王先生之间的《委托购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的性质为普通商品房,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但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张某对该房屋仅仅享有债权,因此,当王先生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因善意取得享有该房屋的物权,此时,张某的债权不能对抗李某的物权。因该房屋已归李某所有,张女士要求王先生过户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只能追究王先生的违约责任。


      中润律师提醒您,借名买房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或集资房等保障性住房,因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实际出资人将无权取得房屋产权。如果借名购买的是普通商品房,建议起草一份严谨的协议,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但即便如此,也存在如下风险,如果名义产权人领取到房产证后,对他人负有未偿还债务,该房产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如果名义产权人离婚或死亡,该房产可能作为共同财产或遗产被分割,这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就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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