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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在离婚时的分割

发布者: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16年07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245人看过

 2012年,张女士在朝阳门附近花费500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张女士与刘先生结婚。但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该套房子已经升值至700万元,刘先生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中润律师解析:《婚姻法》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张小花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
  
  本案中,由于该房屋属于张女士在婚前购买的财产,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该房屋产权应归于实际购房人张女士所有,而对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价值增值部分应推定为双方共同共有。因此张女士应就该房屋在婚后的实际增值部分对其夫刘先生予以适当补偿,刘先生并不享有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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