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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

2026-01-29
2026年01月29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4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一、基本案情案件编号: (2025)某01民终xxxx号(二审)、(2024)某0102民初xxxx号(一审)代理律师: 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A)对方...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编号: (2025)某01民终xxxx号(二审)、(2024)某0102民初xxxx号(一审)

代理律师: 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人/原审原告A)

对方当事人: B(原审被告)

审理法院: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一审)

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B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A的配偶借款。双方于2019年1月1日补签《个人借款条》,确认借款金额为138,2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A夫妇原经营养猪场,因生意性质常持有大量现金,具备现金出借能力。借款部分通过微信转账(20,830元),部分为现金交付(共计17笔,金额从500元至17,000元不等)。

借款到期后,B未按约还款。A多次催讨,B在微信及录音中承认债务但表示暂时无力偿还。A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偿还本金138,200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现金交付部分不合常理,仅认定微信转账金额20,830元为借款本金,且认为B已还款28,188元,判决驳回A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

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138,200元借贷法律关系?

款项交付认定:大额现金交付是否实际发生?

还款金额确认:B已还款项的具体数额及性质?

三、代理思路及律师工作

傅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补强证据链条

笔迹鉴定:推动对《个人借款条》中B的签名及指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确认签名字迹确为B本人所书,证明借贷合意的真实性。

梳理交易背景:收集A夫妇经营养猪场的证据,证明其具备现金出借能力(客户收猪多以现金交易)。

固定催款证据:整理A配偶与B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其中B多次承认"十几万"债务并承诺还款,从未否认借款金额。

(二)法律论证

合意与交付并重:强调《个人借款条》经鉴定为B真实签署,结合现金交付的合理性说明(职业特性、交易习惯),构成完整证据链。

反驳超额还款抗辩:指出B主张的还款中,部分款项实为另案还款,不应在本案中重复扣减。

(三)二审突破

通过补充查明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7月催款记录),证明B在借款到期后仍确认138,200元债务存在,只是无力偿还,直接推翻一审关于"超额还款"的认定。

四、裁判结果

二审判决(改判)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借贷关系成立:经笔迹鉴定,《个人借款条》系B自愿出具,具有借贷合意;

现金交付可信:结合A夫妇职业特点(养猪场经营)及现金交易习惯,其具备现金出借能力;

债务确认:催款过程中B未否认借款数额,反而积极筹备还款,印证款项已实际交付。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B向A偿还借款本金138,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LPR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承担。

五、案例评析

(一)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逆袭"的民间借贷二审改判案件。一审法院因过于机械地适用"大额现金交付需严格审查"原则,忽视了当事人的职业特性和交易背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傅勇律师通过司法鉴定+交易习惯证明+催款证据固定的组合策略,成功还原案件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务启示

现金交付的举证: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从事现金密集型行业(如养殖、零售等)可作为现金支付能力的佐证;

事后确认的证据价值:债务人在催款过程中的承认和承诺,可作为认定债权数额的关键证据;

笔迹鉴定的决定性作用:在对方否认签名的情形下,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是打破僵局的有效手段。

(三)律师作用

傅勇律师在本案中充分发挥了二审程序中的辩护作用,通过细腻的证据梳理和严密的逻辑论证,纠正了一审的事实认定错误,体现了在复杂民间借贷纠纷中专业代理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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