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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勇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

2026-01-29
2026年01月29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40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傅勇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 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A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

律师观点分析

傅勇律师成功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改判案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傅勇,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

案件类型: 民间借贷纠纷

基本案情:

A与B系熟人关系。2017年至2018年间,B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A及其配偶借款。2019年1月1日,经双方对账确认,B向A出具《个人借款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38,200元,借款种类为现金及转账,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借款期限届满后,B未按约定还款。A多次催收未果,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B偿还借款本金138,200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仅认定A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B支付的20,830元为借款本金,否认了A主张的现金交付部分。法院认为A在较小金额使用转账而较大金额使用现金支付"与常理不符",且B已还款28,188元,认定已超额清偿,判决驳回A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代理策略:

傅勇律师接受A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展开上诉工作:

补强证据链:补充提交2020年7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明确显示A的配偶向B提及"借条138,200元"并催促还款,B对此金额未予否认,仅表示暂时无力偿还。

证明现金出借能力:详细举证证明A及其配偶在借款期间经营养猪场,客户交易常以现金结算,故家中常备数万元现金,具备相应的现金出借能力。

笔迹鉴定确认:针对B否认《个人借款条》签名的抗辩,通过一审已完成的司法鉴定确认借条签名为B本人所签,证明借贷合意真实存在。

反驳超额还款主张:指出B主张的还款中包含其他案件的款项,不能全部冲抵本案借款。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傅勇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经笔迹鉴定,《个人借款条》系B自愿出具,双方存在138,200元的借贷合意;

结合A职业特点及现金交易习惯,认定其具备现金出借能力;

从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证据看,B在催款过程中从未否认借款金额,反而积极承诺还款,印证款项已实际交付。

最终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判令B向A偿还借款本金138,2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B负担。

案件意义:

本案中,傅勇律师通过细致的证据梳理和充分的法律论证,成功纠正了一审法院对现金交付事实的认定偏差,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体现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通过对现金出借能力的举证、聊天记录的补强以及笔迹鉴定的运用,能够有效证明大额现金借款的真实性,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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